危险的 " 分手费 "
在霍尊陈露分手风波中,最受关注的就是两人在不断争论辨明的 " 分手费 "。
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善启对南风窗表示,所谓 " 分手费 " 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在男女交往过程中,如果产生经济纠纷或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索要经济补偿或分手费,如果索要在合理范围之内,且有相关的依据,属于自愿支付,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另一方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例如以曝光隐私等威胁或要挟,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赵善启表示,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属实的话,《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露威胁霍尊的聊天记录
赵善启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 本案中,如果陈露构成敲诈勒索罪,已经拿了的 58 万元属于犯罪既遂,其余部分属于犯罪未遂,由于 58 万元已经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善启认为。
所谓 " 分手费 "、" 青春损失费 "、" 补偿费 " 等以分手为名目而产生的赔偿费用,并没有法律依据。牵扯到分手费等利益的感情纠葛更复杂,也更为危险。
陈露方曾控诉,霍尊律师以同样也涉及 " 分手费 " 的 " 吴秀波事件 " 对其警告。但是陈露并未就此止步。
在吴秀波事件中,女演员陈昱霖在 2018 年 9 月自爆是小三,和已婚的吴秀波同居七年,这起丑闻令吴秀波声名扫地。而爆料方陈昱霖也因被吴秀波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关押。
陈昱霖父母称,钱是吴秀波为了平息绯闻主动给的分手费,还签了协议;而吴秀波妻子何震亚声明称,对方多次索要巨额财产,从几百万到几千万。
何震亚发表声明报警
最终,陈昱霖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历经两年两个月后,陈昱霖才重获自由。
目前,陈露和霍尊的事情尚未有最终定论,其中的法律责任仍有待司法判定。但值得吃瓜群众们警醒的是,感情中的亏欠并不能用金钱来进行填补、平衡。索要财物冠以分手之名,既不能美饰过去的感情,也不会骗过法律。
编辑 | 煎妮
排版 | 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