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团队的声明。
去年李维嘉代言的 " 快乐方程式 " 奶茶疑似管理公司跑路,加盟商上门维权。
他声明中也有一句 " 要求涉事公司妥善处理加盟商的相关合作事宜 "
这一次,胡军工作室也没忘了呈现责任感——
" 得知产品存在清退缓慢的问题后,一直在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并尝试帮忙推进。"
只是看过无数次没有结果的 " 敦促 " 之后,这一行为如今已经无法在大众心中挽回丝毫好感。
" 有这个事后找补的功夫,不如把前期审核搞搞好。"
" 只顾赚代言费,不承担责任,天底下哪有这么好的事儿?"
代言产品出事,明星该负责吗?
也有人为明星们叫屈。
一个看起来挺有道理的观点是:" 签几年临时合同的代言人,怎么管得了公司违规呢?"
尤其是此次引发争议的悟空理财,请胡军代言主要形式是传统的海报、视频广告。
不像直播带货、软植入,会跟代言人的生活方式之间有更为深度的捆绑," 推销 " 感更强。
于是痛骂胡军的人,觉得这是他对公众影响力的不负责;
而支持者则认为在他微博下大喊 " 还钱 " 的用户们,是维权找错了对象。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事件中最关键的争议——
身为明星的代言人,究竟要为品牌和产品的问题负责到什么地步?
理论上,明星如果代言了有问题的产品,的确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从上文提到的很多例子也可以看出,真正需要担责的其实少之又少。
首先广告法中对公众人物代言前的审核要求,主要其实集中在三点:
1、自己试用过;2、不能明知是虚假广告;3、需要查验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如果是像食物、衣服这样的传统产品,这三点基本能保证质量没有大问题。
比如代言零食,只要看看成分、试吃一下,再查验好厂家的各种资质证书,一般也就不会踩什么大坑。
但如今很多代言都是以投资、加盟或长线消费为目的。
无论是网贷、在线课程还是奶茶店,其风险都不是一纸资质证明就能展现完全的。
去年,马伊琍代言的奶茶加盟品牌茶芝兰涉嫌合同诈骗,团伙雇人排队骗取加盟商信赖。
犯罪嫌疑人被捕。
团队在道歉中提到," 前期筛查不够长期、全面、细致,存在工作疏漏。"
当时有观点认为,马伊琍已经做到了应该做的风控,她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厂商内部诈骗的问题。
这其实也说明,明星代言远远不是普通人想象的那么 " 可信 "。
法律也没有对他们提出更高要求。
一个证据是,尽管去年银保监会在谈及网贷机构问题时,就提到要 " 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但实操中的追缴案例却少之又少。
当时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也发布公告,表示做出不实宣传的广告代言人 "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但根据业内人士的说法,在具体案例中判定有责任依然很困难。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曾在采访中提到,目前针对明星广告代言问题的追责,主要针对虚假代言。
虚假代言要求代言人主观故意。
" 但关于代言人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衡量标准,法院通常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苛以更高的审查义务。"
换句话说,你别看明星有那么大一个团队。
似乎能比消费者更有能力搞清楚,自己代言的是个什么玩意。
但你看不出一家机构在骗人 / 要跑路,那么明星们多半也看不出来——
或者说,法律并未严格规定他们有审查全部风险的责任。
于是几乎每份明星声明里,我们都能看到 " 曾对资质进行过审核 "" 会敦促公司解决问题 " 这样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