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追《底线》学法律#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
方远接到一起电商平台合同欺诈案,“榕州食”平台和商户各执一词。分析案情的方远,突然接到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电商平台强制商户二选一”,由此一来,电商平台面临被工商部门开天价罚款的败诉风险。
电商平台其本质玩的互联网经济,互联网经济的核心就是拥有顶流的市场资源及占据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一些懂得游戏规则的电商平台企业,就会快速进化商业手段,以巩固自己的市场占位,自然最不伤脑,最节约成本的办法,无外乎就是构筑壁垒、限制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里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当然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合理的强势一点,也无可厚非。不过仅目前国内“排得上号”的电商平台巨子们,似乎很难有符合该条规定的。此外,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也进行了“深度约束”。其第2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其第3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当然,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另当别论。比如,合约中,平台让商家清楚知晓,入驻期间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商家入驻其他平台,将无法享受平台给予商家的系列优惠政策。毕竟法律也要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企业有权利给竞争者合法设置“障碍条件”,合理实施一些“商业手段”。不过,不论“障碍条件”,或是“商业手段”,总之不能违反一个原则,不能影响和损害潜在的、不特定的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近几十年来的市场经济发展总结了一个规律,一旦经济利益平衡打破,势会盛极必衰,尤其是当下,我国正在大力实现经济“双循环”新格局,“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市场经济模式,谁都赢不了!
方远接到一起电商平台合同欺诈案,“榕州食”平台和商户各执一词。分析案情的方远,突然接到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电商平台强制商户二选一”,由此一来,电商平台面临被工商部门开天价罚款的败诉风险。
电商平台其本质玩的互联网经济,互联网经济的核心就是拥有顶流的市场资源及占据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一些懂得游戏规则的电商平台企业,就会快速进化商业手段,以巩固自己的市场占位,自然最不伤脑,最节约成本的办法,无外乎就是构筑壁垒、限制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里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当然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合理的强势一点,也无可厚非。不过仅目前国内“排得上号”的电商平台巨子们,似乎很难有符合该条规定的。此外,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也进行了“深度约束”。其第2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其第3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当然,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另当别论。比如,合约中,平台让商家清楚知晓,入驻期间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商家入驻其他平台,将无法享受平台给予商家的系列优惠政策。毕竟法律也要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企业有权利给竞争者合法设置“障碍条件”,合理实施一些“商业手段”。不过,不论“障碍条件”,或是“商业手段”,总之不能违反一个原则,不能影响和损害潜在的、不特定的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近几十年来的市场经济发展总结了一个规律,一旦经济利益平衡打破,势会盛极必衰,尤其是当下,我国正在大力实现经济“双循环”新格局,“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市场经济模式,谁都赢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