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2年9月5日21时50分,公安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车牌号为陕B4***1的小型汽车沿高陵区X30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三路X302县道佰运猪蹄东200米处时,与同方向孔某驾驶的陕A7***0发生碰撞,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某甲(未饮酒)一直声称是自己本人驾驶的陕B4***1,乘坐人王某乙也承认是王某甲驾驶的车辆,随后经公安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民警侦查,发现陕B4***1驾驶人是张某,由于是饮酒后驾驶车辆,在发生事故后便弃车而逃离开事故现场,并让王某甲顶替。
张某于2022年9月6日10点15分到案接受调查,但已无法追究涉嫌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对于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违法,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一案,公安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某罚款2000元记六分,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王某甲、王某乙为逃避张某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人说假话作伪证,致使张某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无法追究责任,公安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向通远派出所报警,并将王某甲、王某乙作伪证一案移交公安高陵分局通远派出所处理。
通远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王某甲、王某乙展开调查,并于2022年9月29日,通远派出所依法对涉嫌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人王某甲、王某乙行政拘留七日并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