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紧急状态下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