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曝光了46起学术不端行为,涉及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52名学者。
这个新闻很快登上了百度“热搜榜”,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和热议。事实上,近年来,学术造假的类似报道屡见不鲜。
学术造假,其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为了申请基金、评定职称、获得奖励、评选资格等,其学术成果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伪造、代写、侵占等问题情形。
学术造假行为本身的恶劣性,对学术环境和氛围造成的危害性,以及违背诚实守信、影响公平正义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历来被人们所诟病。
对于学术造假的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是通过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评选资格、降低职称等级的方式,进行处罚和惩戒。
目前,学术界、法律界普遍认为,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既不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也无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从刑法的角度看,刑法专门有一个章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明确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8种罪名。
从上述罪名的具体规定来分析,其中,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因此,学术造假的行为确实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等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同样要求行为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学术造假的行为在实践中也很难被追究民法责任。
鉴于学术造假行为的危害性,近年来,法学界一直有专家呼吁将严重的学术造假行为入刑,提高行为人失信违法的成本,加大依法处罚的力度,从而使人们在学术方面形成“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