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电影素媛原型案件——虐童恶魔赵斗淳
最孤独的人最亲切,受过伤的人总是笑得最开心的,因为他们不愿意让身边的人承受一样的痛苦。
2008年12月11日早上,韩国京畿道安山市。年仅8岁的小女孩娜英和往常一样,在8点过后步行到学校去上课。经过教会时遇上了时年58岁的赵斗淳。
他先是问娜英“你是要去教会吗”?娜英说“不是”,赵斗淳又说“得去教会啊”。说完就把娜英强行拖到了教会的一楼,教会一层的最内侧是一间厕所,这一过程并没有人看见。
进了厕所之后,赵斗淳开始对娜英进行猥亵,但是遭到了小女孩的强烈反抗,赵斗淳恼羞成怒直接使用暴力,掌掴并用拳头重击娜英的头部;并咬伤她的右脸,最后勒住娜英的颈部,抓着她的头撞向马桶水箱导致娜英陷入昏迷。
此时的赵斗淳开始对娜英实施性侵害,之后还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摧残(作案细节残忍,不进行描述。)
失去意识的娜英身体遭到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大小肠流出体外,身体多处骨折,她在疼痛中醒来,此时赵斗淳也已经逃之夭夭。娜英大声呼救,最后被社区居民发现,送往医院救治。因为伤势太过于严重,娜英在医院进行了长达8小时的手术。
纵然保住了性命,但是这些伤害却是永久的:生殖器几乎丧失功能,从大肠到肛门都被切除。此后的一生只能利用人工肛门和人工尿袋解决自己的排泄过程。终生残疾,生儿育女的权利被永久剥夺,就连正常的生活也已经成了奢望。
在娜英被送到医院后,警方直接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案发现场是一个大概3平米的洗手间,但是案犯在用水清洗娜英身体的时候留下了指纹,结合教会的监控录像,警方马上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赵斗淳。
2008年12月13日,也就是案发后的第三天,赵斗淳被警方逮捕。警方带他比对了案发现场所留下的指纹,并且在他家中发现了沾有女孩血迹的衣服和运动鞋,基本确定了他的犯罪事实。
而被捕后的赵斗淳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一直强调“不是我干的”、“我喝多了”、“不记得了”。尽管他百般抵赖,但是证据确凿。
2009年1月9日,韩国检方以强奸罪起诉赵斗淳,求处无期徒刑。但是在庭审的过程中,赵斗淳不断重复自己喝多了,没有任何意识。之所以这么说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韩国刑法第10条第2项规定,若犯罪者因为精神障碍没有辨别事物的能力,可以免受刑罚;如果因为身心障碍导致辨别事务能力变弱,可以减轻刑罚。又叫“心神微弱”减刑制。还明确说明,精神障碍不仅仅是精神疾病,酒醉也包含在内。
当时韩国法院一审判处赵斗淳15年有期徒刑,这已经是韩国当时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随后赵斗淳以作案时精神不稳定,意识能力微弱为由上诉,最终减刑至12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决结果可以说是非常让人失望,被害人终身残疾,犯罪嫌疑人只付出12年的代价。
犯罪嫌疑人赵斗淳在此前已经有17次前科记录,并且有两起案子的判决和这一起案件比较相似。早在1983年,32岁的赵斗淳就性侵了一名19岁的少女,最后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5年时年44岁的赵斗淳和朋友喝酒聊天时,因为支持的政客不同,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赵斗淳将对方活活打死,后因为伤害致死罪名被判处2年监禁。
两起案件的判罚都非常轻,因为他在犯案的时候,均有饮酒的情况,因此都被认定为“心神微弱”。或许就是因为这种减刑机制,才让他感觉以后只要是犯罪,就可以用喝酒为自己开脱。
和他自己的前科相比,这次12年的牢狱确实时间够长。于是他多次手写所谓的“请愿书”给法官他在心里说“我完全想不起来事情的经过,想不起来难道不就代表我没有强奸伤害别人吗?虽然我是一个喝了酒就口无遮拦的人,但绝对不是一个会强奸幼童的人渣!说我大白天在厕所里干见不得人的事情,如果有我强奸的直接证据,那除了刑罚之外,也请判处割掉我的生殖器。”
赵斗淳的妻子在判决之前也写了请愿书。信中写道:“丈夫是一个很懂礼仪的人,除了喝酒后会让我感到迷茫之外,对我的这个家庭都很和平。”
即便赵斗淳被判决之后,两个人依然保持着夫妻关系。他老婆在后来接受采访时也不断强调:只要不喝酒,一切都好,之所以会这么做是因为喝酒了。
起初这个案件并没有在韩国社会上公开,除了当地一小部分人知道外,整个韩国社会是不知道的。一直到案发9个月后,2009年9月20日,韩国KBS电视台在一档节目上公开描述了案件经过,才被人知道,后面又经过电影的翻拍。《素媛》这部电影上映后才有更多的人知道了这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