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孙案责任人处理结果如何?
很多人都知道孙霸已经被处死,却不了解孙的具体恶行,孙背后保护伞的最终结果也不得而知。今天,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孙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以及孙案件的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孙小果刑事案件裁定书
被告人孙,原名,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1995年12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他后来因非法医疗被释放出狱。因本案于1997年12月22日被逮捕。1999年3月9日,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9月27日,他被重审并被判处20年监禁。减刑后于201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打赌。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强奸罪、强迫猥亵罪、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1998年2月18日作出(1998)昆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行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7年监禁;他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二天。他决定执行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9日作出(1998)刑字第104号刑事判决,改判孙犯强奸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判,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孙及其近亲属提起诉讼。2006年7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监字第48号再审决定,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6)云高刑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孙有期徒刑十五年,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法官在本案原审过程中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高云刑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云刑检1号再审决定,原审被告人孙原审犯强奸罪、强迫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载3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6)高云刑载中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1998)号。《高云刑钟艺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对孙的定罪量刑: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孙的定罪量刑,以原强奸罪处罚其二年四个月十二日,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结合云监端(2019)1321号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监初(2019)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法院批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依法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现已结束。
经审查和确认:
首先,强奸的事实
(1)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原审被告人孙等人将宋某(女,15岁)叫到云南省昆明市茶园宾馆908室,孙要求马某、康某、冉某等人看守宋某,拒绝让宋某回家。第二天凌晨4点,孙玩完牌回到908房间。在许多人面前,他不顾宋的强烈反抗,强迫他与他发生性关系。
(2)1997年6月1日晚,被告人孙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国防路星际航天城与张某某(女,17岁)及其朋友赵某某相遇。孙等人强迫他们一起去吃夜宵,然后强行带他们去了茶园宾馆906房间。孙强迫张某某与他们同床共枕,尽管张某某在房间里在场的人很多。
(3)1997年6月4日下午,原审被告人孙将波某某(女,15岁)和石某某(女,13岁)叫到云南省昆明市茶园宾馆吃饭,然后到宾馆的夜总会玩耍。期间,波某某、石某多次提出回家,孙威胁要打他们,不许离开。第二天一大早,孙就把波某某和石某带到茶园宾馆906室,拒绝了波某某与石某同房的要求,并强迫波某某与他同房。孙不顾波某某的反对,当着屋内多人的面,强迫她与波某某发生性关系。
(4)1997年6月17日晚,原审被告人孙将不满14岁的女学生张带到云南省昆明市宾馆301室,强迫张与他同床共枕。孙脱下衣服和裤子上床后,不顾张的反对,在张身上乱摸,强迫他和张发生关系。张坚决拒绝,孙威胁要揍,而张仍然拒绝。孙又命、冉将张拉下楼来,打他一顿,让他打得不成样子。之后,张被禁止回家。
上述事实包括被害人宋某、张某某、波某某、张的陈述,经一审质证及本次再审确认,并亲身经历过本案
发过程的在场证人赵某1、史某、刘某、范某某、冉某、康某、马某及证人杨某1、赵某、董某等的证言,张某的户口证明、昆明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昆明铁路局教育处文件及教学日历等书证,相关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案发当时在场的同案被告人党俊宏、崔凯、赵某2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的事实
1997年11月7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孙小果为让张某某(女,时年17周岁)说出他人下落,纠集、指使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杨昆鹏、赵某2等人将张某某及其朋友杨某2(女,时年17周岁)强留于云南省昆明市月光城夜总会,让赵某2看守杨某2。孙小果等人逼问张某某未果,遂在夜总会“温州KTV”包房内将张某某双臂架起,轮番对其拳打脚踢,用竹筷夹指头、用牙签扎指甲缝、用折断的竹筷尖和牙签戳刺乳房、用烟头烫手臂,还在逼迫张某某咬住茶几边缘后用肘猛击其头部。次日凌晨,孙小果等人将张某某、杨某2挟持至昆明市豪胜娱乐城啤酒屋二楼,又轮番对二人进行殴打,再次逼迫张某某咬住茶几边缘,并用肘猛击其头部。4时许,孙小果等人将张某某、杨某2挟持至豪胜娱乐城门口,强迫二人跪下,相互打耳光,随后将二人带到昆明饭店大门口,再次轮番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其昏迷,党俊宏和杨昆鹏还解开裤子,将尿撒到张某某的脸上。经鉴定,张某某全身多处广泛性软组织挫伤,右额叶脑挫裂伤,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左胸肋2-8肋骨骨折,双下肢活动受限,周围神经损伤,意识方面出现逆行性遗忘,损伤当时存在长时间昏迷,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某、杨某2的陈述,证人白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及鉴定人梁某的当庭说明,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陈思明、金吉、苏某、赵某2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孙小果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1997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孙小果的同伙在云南省昆明市博佩娱乐城与被害人邝某某、王某等人发生纠纷,孙小果及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崔凯等人得到消息后,即驾车追赶已离开娱乐场的邝某某、王某等人,将对方驾乘的车辆逼撞至昆明市东风东路市中医院门口的路灯基座上,继而持刀和砖头等追打被害人,致邝某某、王某二人轻伤偏重。
(二)1997年10月22日19时许,原审被告人孙小果及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等人在昆明市祥云街一火锅店吃饭时,因在隔壁餐馆吃饭的被害人杨某3不听从孙小果招呼,孙小果等人即将饭菜倒在杨某3头上,并用碗、盘及玻璃杯等砸打杨某3,致杨某3左手中指被打断,头部两处缝合6针。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邝某某、王某、杨某3的陈述,证人邓某、马某某等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赵某2、崔凯、杨平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孙小果亦供认。足以认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果2010年4月11日释放后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321号刑事判决,驳回孙小果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小果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宋某、张某某、菠某某及幼女张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孙小果使用暴力当众对女性被害人张某某、杨某2实施强制侮辱人格和故意伤害身体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孙小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强奸犯罪中,孙小果强奸妇女多人,且对部分被害人系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对孙小果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孙小果还具有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实施强奸、强奸再犯等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小果强奸幼女张某,虽系犯罪未遂,但综合考虑该起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和后续情节,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在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犯罪中,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且系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并致一人重伤。在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中,孙小果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后,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仍不思悔改,肆意实施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孙小果经多次违法、违规减刑出狱后,又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行贿等七种犯罪,应当一并惩处。孙小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综合考虑孙小果所犯的各种罪行、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其一贯表现及悔罪情况,孙小果属于罪大恶极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合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再3号维持第一审对原审被告人孙小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该刑罚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终1321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孙小果案件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
1、对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小果继父)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2、对孙鹤予(孙小果母亲)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3、对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4、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5、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田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6、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7、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8、对云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原副总队长杨劲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9、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0、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李进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1、对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长郑云晋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12、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13、对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督查专员贝虎跃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4、对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挥中心原民警周忠平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5、对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九监区原监区长文智深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6、对云南省第二监狱医院原民警沈鲲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7、对云南省官渡监狱原副政委杨松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8、对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彬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9、对昆明玉相随珠宝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冯云以行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