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家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布!快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3.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区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者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丧葬补助的范围、对象和补助金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提前退保或者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与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各区县可在省级确定的年限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意见公布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7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参保人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按年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户籍迁移前已满60周岁的,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基金管理与运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核算,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部规定的社保专户开户数范围之内,设专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