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女子骑电动车摔倒又被三轮车碾压 ?
开车是为了在生活中出行更加的方便,但还是会有意外发生。近日有一女子遭遇两次车祸,在救护车准备送去医院时却从担架摔落身亡,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谁的责任呢?根据报导该女子是在骑电动车摔倒后又被三轮车碾压,现场情况如何呢?和见闻坊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电动车原本就是给生活带来便利的,但当今社会因为电动车而发生车祸的案例几乎数不胜数。
在涟水女子张某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剐蹭后摔倒在地,但是对方离开了现场,接着她又被一辆三轮车碾压,而三轮车主逃逸后至今没有归案。
接到求助的医院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抬担架时,担架不慎脱落,躺在担架上的张某头部着地,送医抢救数日后,张某还是死亡。
于死者张某的家人来说,长达近两年的诉讼,他们已精疲力尽,虽然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告一段落,但两年前的那天晚上,张某所遭遇的痛苦,只有已在九泉之下的张某知道。
2019年11月1日晚1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车摔倒,两人均受伤。
但是,朱某没有报警,更没有留在现场,而是逃逸。
就在张某倒地后两分钟,她又被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驾驶员亦驾车逃逸(因其至今没有归案,以下简称无名氏)。
(当时现场视频截图)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涟水县交警大队对张某所遭遇的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
涟水县交警大队分析认为,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第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报警是发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无名氏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也是发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最终,涟水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因肇事逃逸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无名氏因肇事逃逸负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
作为被告之一的涟水县人民医院也觉得冤,他们认为县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抢救伤者,抬担架时,担架滑落,在未着地时已被120医生接住。
张某死亡是交通事故脑外伤所致,属于伤者伤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无关。
那么,张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与医院救护有关?
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涟水法院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回复:
因交通事故损伤和120急救操作不当再次摔伤的前后损伤时间间隔短,前后损伤之间无客观的医学相关检查等,无法明确两次损伤各自的严重程度,无法明确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
因此拒绝作出鉴定意见。涟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到场急救,期间,抬移伤者头部一端的施救人员不慎致担架滑落坠地。
记者今年12月20日从涟水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法院认为,涟水县人民医院面对伤病,肩负救死扶伤的职责,在救护伤者过程中,理应做到细心、严谨和认真,否则不仅可能延误病情,也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
该案中,救护人员的失误致担架滑落,无法排除加重伤者伤情的可能。
遂判决涟水县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8677.19元。
涟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的过错是导致第一次事故的“事实上的原因”,且在第一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
朱某的行为在第一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但因为其逃逸行为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无名氏的行为也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无法排除因其逃逸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性。
于是依法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56031.56元,第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承担20%责任。
交警部门对先后两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法院在判决时为什么会作出张某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