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有责任。
二、依据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1款规定: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三、分析
“学生没来上课”并不是“擅自离校”,但实际效果和“擅自离校”是一样的,都脱离了学校和监护人的管理,存在着学生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
“老师打电话给家长但家长始终不接”,不接是不接,但“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事实,依然没有改变。
如果“最后出了问题的话”,就是“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老师属于学校一方,显然是有责任的。至于,假如牵扯到民事赔偿的话,老师个人出多少,学校集体出多少,那又得按学校内部管理的责任划分比例了。
四、支招
1、学生一开学报到,班主任除了留下监护人的手机号外,再由监护人提供一两个亲戚或邻居的手机号,同时,把学生的家庭住址和家长上班的地方一定也记录清楚;
2、上课的老师如果不是班主任,发现上述情况,马上和班主任取得联系;
3、如果通过班主任还没有联系到监护人,马上和教务处取得联系,适当调课,由老师离校去找家长。人命关天的事,不敢偷懒,更不能有侥幸心理。在这还要提个醒:万万不能派出学生去找。总之,把“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一定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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