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原告方表示,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城关物业公司、城关物业天津公司处理人脸信息系疫情防控之需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方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人脸识别系统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一致认可,并于2020年疫情暴发的时候正式启用。
物业方称启用人脸识别系统的主要意图为:一是为了疫情防控,二是合同约定,三是管理需要。城关物业公司、城关物业天津公司没有将原告的人脸信息泄露,也没有侵害他的权益。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认为,本案系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天津一中院认为,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从疫情防控、智能管理的目的出发,在征得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同意的情形下,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验证方式,能够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上述法院同时列举了《民法典》以及2021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款表示,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人脸识别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
天津一中院认为,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以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系业主委员会同意,拒绝为原告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抗辩理由,与前述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城关物业天津分公司关于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张,亦无证据证实。
最终,二审判决结果显示,撤销一审判决,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
对于二审胜诉,顾城认为这不算是真正的胜利,“我不过是用将近一年的时间,外加大量精力以及金钱,换来一个本应如此的结果。我真的没有觉得,这有啥值得开心的。”
不过,他也在讲述诉讼经历的文章中写道,“不愿刷人脸进小区的人不少,但大家都没啥办法,所以我想把我的经历和大家分享一下……如果有人从我的维权事迹中获得了启发,勇敢地对侵害自身权益的人说’不’,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那我的这个案例也许可以视作一种胜利。”
采写:南都记者 孙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