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十九)房票结算流程:
1.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票核发人申请资金划拨;
2.房票核发人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
3.资金到账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房票核发人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十)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核发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实际购房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
(二十一)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请领取货币;未达到上述比例,被征收人在房票到期后申请领取货币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不再发放。
七、组织领导
(二十二)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城建、资源规划、住房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八、房源筹措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
(二十四)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九、监督管理
(二十五)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其他
(二十七)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二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十九)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其他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