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两重刑犯越狱事件3年半后,休假狱警被判玩忽职守罪当庭喊冤
相关判决书披露了二人越狱的过程。案发前数日,张贵林从生产区工具箱内偷了钢锯携带进入监舍。连续四个晚上,王磊用钢锯将监舍晾衣间的窗户铁栅栏锯得只剩一点连接,并用床单遮掩。
10月3日22时许,两人正式实施越狱。二人锯断防护栏,从监舍四楼的晾衣房翻出,顺着消防通道防护栏到达地面。然后,两人翻越生活区和生产区两道铁刺隔离网,在草丛里找到事先准备的铁钎子,拽开生产车间门,潜入车间盗取食物、雨衣等。随后又用铁钎子撬开电工房,扛走屋内放置的梯子。
10月4日凌晨3时45分许,两人翻围墙逃出监狱。
在二人成功逃脱3个小时后,10月4日早上6点多,值班干警谢子阳起床后接到犯人报告,发现张贵林、王磊已不见踪影。
案发后,辽宁、河北两地公安出动大量警力,并调动治安协管员、发动群众协助抓捕。平泉市公安机关执行围捕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名辅警牺牲、两名辅警受伤、警用车辆损毁。10月6日,越狱58小时后,二人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相继落网。
2018年12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法院以脱逃罪,分别判处张贵林、王磊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并与其此前刑期并罚,决定对两人均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发后辽宁有关部门全面启动追责。图片来源/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官网
律师称多个岗位狱警均有直接责任
整个越狱过程中,锯条等作案工具对两名罪犯越狱起到关键作用。据悉,公诉意见中三次提到“严重不负责任”。公诉人指出,晾衣房、劳动工具、危险犯包控、搜身、清号等全都是王贯群负责。
王誓华律师表示,公诉人提出的观点不能成立,而且所有的观点都没有证据支撑。
王誓华表示,上述管理工作均与王贯群无关。例如,依据《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规章制度》《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暂行规定》,工具箱由狱政管理科外管副科长负责检查;劳动工具由值班警察负责清点、发放、回收、记录、定人、定位、编号;清号、回监舍的服刑人员搜身检查则由狱政管理科内管干事负责。
在工具管理方面,相关证人明确工具箱钥匙和工具箱安全由后勤中队佟某某负责,佟某某为第一责任人。在庭审中,佟某某本人也曾出庭作证。公诉人只是泛泛而谈将一些情况归责于王贯群。
王誓华认为,由于各岗位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出现了过失,才让张贵林、王磊在长达4小时44分的脱逃过程竟没有一个人发现,该过程中涉及点位的第一级责任人存在失职,这是毋庸置疑的。
两逃犯先后通过中心岗、狱政大楼门口、电工房、警务大队值班室、会见室,还曾横穿马路五次,这一过程有对应岗位狱警负直接责任。例如,二人逃脱的第一步,破坏晾衣房防护栏,而防护栏被锯断多日没有被发现,属狱政管理科内管副科长的责任;二人经过的监舍楼外面的中心岗、正门岗,警务大队看守人员并未发现异常;二人花费3个多小时将会见室的四道铁门撬开。当时,值班人员正在二楼的值班办公室内,也均未发现一楼撬门的异常。
▲6月22日,涉事狱警一审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休假狱警坚称自己无罪将上诉
案发时,王贯群处于休假中。王贯群从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3日连续休假10天。王贯群告诉记者,直至案发后的2018年10月4日,他休假结束上班。
根据当地的《监区工作规范(暂行)》有关规定,专管警察离开岗位期间,自第8天(含第8天)起,该专管警察的专管职责转移给同一管区的其他警察承担,此后专管罪犯发生事故的,代管警察负专管职责,原专管警察不负专管责任。
“也就是说,王贯群的专管职责在他休假的第八天,也就是2018年10月1日已经转移给其他在班警察,此后发生的脱逃行为应由代管警察负责,王贯群不负专管责任,所以王贯群不构成失职。”王誓华称。
根据《中共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职位设置、清理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的第二点明确规定:“不得指定临时负责人,不得设置代理副监区长、代理副科长等职位”。王誓华说,证据证明,王贯群实际为狱侦干事,职级为科员标准,其被安排代理副监区是违反规定的,不能让王贯群按照管教副监区长承担刑法意义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