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副总监用他人账户炒股,7年盈利近5500万,监管出手了
第二,结合在案证据,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的“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刘某。没有证据显示证券账户内资金存在由毛某东出资、收益归毛某东的情况。本案盈亏计算并无不当。
第三,对刘某处罚建议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处罚幅度适当。结合在案证据,刘某并未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本局对刘某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上海证监局对刘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国盛证券客户经理违规炒股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6月30日,厦门证监局也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进行了行政处罚。厦门证监局披露显示,2015年3月,柳某信在中金财富证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资格。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柳某信担任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据查,雍某娜为柳某信的配偶。“雍某娜”证券账户2019年3月14日开立于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交易资金18.14万元来自于“雍某娜”中投证券账户银证转账,交易盈亏由家庭共同承担。柳某信在国盛证券任职期间,于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决策并操作“雍某娜”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62笔,累计交易金额910.60万元,交易整体亏损。截至厦门证监局对柳某信立案调查之日,其仍持有部分股票。
柳某信除了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外,还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情况。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柳某信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获取八名客户的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累计开展证券交易2892笔。上述证券账户交易资金均为客户自有资金,柳某信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但从国盛证券取得佣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年6月,国盛证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柳某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处分。
最终,厦门证监局对对柳某信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柳某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以1.14万元罚款。
记者|陈晨
编辑|赵云 孙志成 盖源源
校对|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