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重病转运北京急救途中身亡 卫健局:“救护车”无执医资质
刘丽丽2020年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门诊手册和住院病案首页上,“药物过敏史”一栏均为空白。入院记录“既往史”中,写有“否认药物过敏史”。病程记录中,多次提及医生查阅了2015年刘丽丽在北京某医院的既往病历,但记录的信息与多发性肌炎相关,没有提及头孢过敏史。
8月2日的医患沟通记录单中,对于医生升级抗生素的建议,患者或家属意见为“继续使用原抗生素”,但患者或家属签字一栏为空白。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8月2日,她看到医生使用头孢吡肟,便向医生提出质疑,说女儿对头孢过敏,但医生表示可以使用。她便拍下了输液袋的照片,输液袋上的时间为10点46分。
8月3日,刘丽丽表示呼吸困难,她和家人都怀疑是由于头孢过敏产生了不良反应。当天的病程记录中,医生判断刘丽丽为I型呼吸衰竭,感染重。11点55分,刘丽丽转入RICU(呼吸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当天的呼吸科记录显示,患者有多脏器功能损伤倾向。8月4日,患者出现肝损伤,且咳痰带血。会诊诊断急性心肌损伤可能性大。
8月5日,刘丽丽病情明显恶化。医生建议转诊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家属表示同意。出院诊断显示,当时刘丽丽有多发性肌炎,双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症,急性心肌损伤可能性大,肝损伤,肾功能不全,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异常,中度贫血,电解质紊乱,脂肪肝,双侧胸腔积液。可见,出院时,刘丽丽的病情十分严重。
▍家属称部分病程记录与事实不符,质疑院方“造假” 法院判决显示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她看来,院方的门诊手册、病程记录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有他人未经同意,“代替”她写下家属意见,并以她的名义签字。
张女士表示,与门诊手册记录的不同,刘丽丽入院时,主要的不适是腿痛,没有看到女儿有“水肿”的情况。她说,入院当晚,医生也没有向家属提及“病情危重,生存期短”等事宜。
而对于病程记录中所述的“7月30日,家属拒绝采血”,张女士表示绝无此事。她说,女儿、自己和家人当时并没有拒绝采血,医患沟通记录单中的“拒绝采血,拒绝肺C7”及下方的签字,都是他人“伪造”的。而2020年8月2日医患沟通记录单中,患者或家属意见一栏“继续使用原抗生素”,也非自己所写,且患者或家属签字一栏为空白,无法代表家属意见。
一份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刘丽丽的门诊手册中未填写过敏史信息,与患者电子门诊病历中记载的过敏史信息不符,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
根据判决书内容,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局在2021年对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常规监管中,发现病历书写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判决书还显示,刘丽丽2016年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住院病历中,明确记载有过敏史或不良药物反应史,过敏原为头孢类抗生素及丽科伟,临床表现为皮疹。而医院在接受卫局调查时表示,刘丽丽入院后,曾查阅了患者2016年在该院住院治疗时提供的报告。
红星新闻记者数次致电当事医生,对方均不予回应。
院方表示,患者曾于2020年7月30日接受拉氧头孢试敏,结果为阴性,8月2日的头孢吡肟试敏也为阴性。院方认为,刘丽丽使用头孢吡肟后出现呼吸困难并非头孢过敏类反应,而是原发疾病病情发展所致。
▍出院13小时后于“救护车”上逝世 中途曾停车加氧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医生提出转院建议后,他们决定带刘丽丽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地图显示,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到北京某医院,有980多公里,大约需要11至12小时车程。聊天记录显示,最初,刘丽丽的弟弟表示希望带姐姐乘飞机去北京,但医生说不能乘坐飞机,只能乘坐救护车转院,否则不允许刘丽丽离开医院。
于是,家人在院外联系了一辆“救护车”。但很快,有自称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救护车工作人员的人进入病房,告诉他们,外面找的车都是“黑车”,劝他们搭乘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自己的救护车”。家属们认为有道理,便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