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作者:李李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人指南公众号725篇文章
签了合同,怎么能恰当地签呢?你只是习惯在合同的末尾签名吗?
一个;一个。工作;工作。1
习惯成为自然。
至于签合同盖章,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习惯在合同的末尾签字。我20多年前进入律师行业时,这已经是一种社会习惯了,当然当时有相当多的人拍手印。
我也没有考证过,这个习惯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和复杂,人们之间的社会诚信似乎没有太大提高。签订这个合同盖章的旧习惯似乎越来越不适应。(大卫亚设)。
我在过去的笔记和文章中多次提到类似的法律管理经验和相关的纠纷事件。如果各方就签字的真实性和由此产生的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这些问题将成为争端的导火索或攻击武器。
单纯从解决诉讼纠纷的角度来看,这些案件对法官和当事人的律师来说仍然具有挑战性。因为不确定性意味着诉讼战略和具体战术有更多的空间。
但是回想起来,这些问题在运营合同的时候往往有机会避免,甚至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成本就可以避免,有时还可以在合同上多写一句话。(大卫亚设)。
这些当事人本来就是做生意的人、投资的人、做企业的人、做生意的人,为什么要把宝贵的精力花在解决诉讼难题上。更何况,这些难题是自己制造的。那就像是自己挖了个坑,想办法爬回去。(亚里士多德,《新伦理学》,《努力》)人生本来就不容易,为什么要给自己增加困难呢?
合同签署的末尾不是“保险”方式,而是可以优化改进。
两个;两个。这个;这个。2
签名签名结束最大的问题是只有最后一页有签名,上一页没有签名。
日常经验,社会上大多数合同和协议不是专门装订的,比较常见的是用订书钉或类似的夹子简单地拼在一起。用塑料袋套着的也不多见。完全不受束缚,直接拿着合同文本的人也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名页面前面的页面完全有条件地容易替换。
说起来,有些人可能会说,怎么做,对方怎么敢做,因为自己在这里也有一份。(威廉莎士比亚。)但问题就在这里。如果对方改变了前面的内容,第三方如何明确判断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
即使这个问题摆在法官面前,法官也要明确这一点,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是根据双方的证据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而不是“铁证如山”般的结论。这意味着法官承认的法律事实不一定与经验的客观事实一致。
今天,我们摘录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争议案件,看看法官判断该协议的真实性有多困难和不确定。
三;三;3
原告、杨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与3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原告向被告张某转让持有的第三人40%的股权的内容于2017年11月解除。立即终止原告与3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这里有两个股权转让协议,一个是2014年9月30日,另一个是2014年10月9日。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于今年3月底被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两个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必须有两个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但是,被告抗辩理由认为,2014年10月9日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原告伪造的。
被告对法院说:
“2014年10月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和另一名被告伪造了某先生,附件转移了鲜花,接受了树木。股份转让合同的正文和附件不一致。正文最后一页明确各方签字日期生效,半页空白,但正文没有任何当事人签字。只有第三方的骑马场不符合签订合同的常识。特别是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告人某本身就是律师,其他当事人也商量了很多年,所以不能不知道签署合同文本的常识。第二,该协议的附件是移花连接树木,伪造证据而来的。附件所述股权结构在公司经营时,被告张某与原告、被告人、被告人叶某等对外协商、宣传的组织体系也与客观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