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预算(结)算编制费按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下同)的3‰计取;
(二)工程预(结)算审核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对外商投资工程项目的收费可参照上述标准,在30%之内上浮。
汕头市人民 *** 印发关于《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能源、效能建设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实行施工(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 *** 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具有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筑企业,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企业承建范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由企业承建。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投标单位;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二)市辖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中单幢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房屋或单项工程造价达到800万元的其他工程,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市招标办监督实施;其他区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定标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各县(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四)中央、省属单位在汕头市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派员参加。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结果,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可分别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控制在四至六个之间。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招标,应邀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报招标办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技术咨询机构 *** 组织招标工作。第九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经依法批准取得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式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工程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已按规定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