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意见的通知
11.鼓励在岗高技能人才参加学历提升教育。辖区企业具有紧缺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在岗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与本岗位工种密切相关的专业学科教育并取得国民教育专科或本科文凭的,区财政给予其学费30%的补助(仅限1次),由企业统一申报。
12.深化实施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按紧缺工种高级工500元(须具有对口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技师800元、高级技师1000元发放政府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津贴按半年拨付。
高技能人才(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享受集美区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
(一)2019年11月1日起持有厦门市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并可查证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工种仅限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目录范围内,在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变化,以最新目录为准),且为市人社局当年度发布的(急需)紧缺工种,当年度没有发布的参照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认定;
(二)在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在本区的企业生产一线、对口专业技能岗位(工种)连续工作满两年(依据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对于来集就业创业且依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台湾同胞除外;
(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且在该企业技术革新和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
此文件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符合《集美区“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集府办〔2016〕6号)、《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实施办法》(厦集委办〔2018〕11号)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原已享受的高技能人才可继续按照原来津贴标准享受津贴直至期满,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期满后符合新高技能人才申请条件的须按此文件重新申报。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津贴期间,取得更高一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可按此文件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按高一级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标准执行。变动工作单位的,不得重新申报。
(五)支持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实训见习
13.积极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区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方便来我区就业创业的外地大学生寄挂人事档案;组织辖区企业到高校举办人才“双选会”,积极协助与辖区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在集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集美。
(六)建立推进金蓝领人才培养工作保障机制
14.加强对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人社、财政、教育、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组成的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工程统筹协调和组织项目会审等工作。建立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15.建立健全实施人才培养工程的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区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补代奖、PPP模式等,带动企业、行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加大人力资本投入,为实施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提供强有力的经费支持。
16.不断优化吸引人才的社会环境。加快宜居宜业人文城市建设,统筹人才周转房、公租房、保障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大幅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深化平安城区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引才环境。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让全社会广泛知晓我区培养引进金蓝领人才的优惠政策,积极营造尊重人才、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2023年1月3日截止)。本区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