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全文
第十三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执行“三大目录”及国家、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二)按照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三)对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四)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提高参保人员对门诊统筹政策的知晓率。
(五)成立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在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和就医流程。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规范检查、合理用药,规范开展诊疗服务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参保居民合理的门诊医疗需求,不得选择性提供医疗服务。
(七)建立门诊日志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门诊就医情况。
(八)妥善保管就医资料。将门诊统筹月汇总表、门诊处方和费用结算单(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名)等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妥善存档备查。
第四章 就医服务和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只需支付按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应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凭结算票据及统计报表与经办机构结算。
寒暑假回原籍期间、在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校医院(医务室)诊疗条件有限,不能满足参保学生门诊就诊需求的,经校方批准到校外治疗并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第十五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指导各县区经办机构做好待遇落实和服务工作;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参保人员经办服务和待遇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门诊统筹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的,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违规将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凭证借给他人使用,或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涂改单据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门诊统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医保〔2019〕49号)和《洛阳市医疗保障局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洛医保〔2020〕4号)不再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市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