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修改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删除第一款。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搬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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