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解读
(三)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外埠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可在居住地选择不超过2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经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居住地选择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四)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本市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五)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且经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建议的,可向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到本市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受伤部位、职业病及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并在“三目录”范围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主要情形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经办机构同意或备案在外埠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超出本市工伤保险“三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治疗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用;
(五)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不符合入院条件和标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未办理出院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挂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外购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十二、《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关键词解释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按照职责承担工伤保险经办事务的相关工作机构。
十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根据人社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对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和康复申请核准的政策内容和经办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