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区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五)收回换发
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对后,如房票票面金额尚未使用完毕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给予换发房票。换发的房票权益金额及房票奖励作相应调整,有效期限、房票利率、房票补助等均保持不变。收回的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核销。
(六)期满处置
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按如下处置:
1.房票使用人未购房或已购房但已使用票面金额未达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应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已购房且已使用的票面金额达85%(含)以上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2.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房票使用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前述货币款项。
(七)房票利息
1.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给予计算利息。
2.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对应的票面金额使用之日,票面金额已使用部分的利息计算至购房合同签订之日。
3.有效期内票面金额提前使用完毕的,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利息;未使用完毕的,待有效期届满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利息。利息自征收实施单位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4.有效期届满申请发放利息时,未使用的票面金额中应扣除的房票奖励部分不予计息。
五、商定商品房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的已取得预售许可或房屋所有权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购买商定商品房的,房票使用人可享受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的房票购房价格。具体名录以市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公布为准。
六、政府统筹房
指鹿城行政区域内政府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并已完成原征迁项目安置后被纳入统筹调配使用的盈余住宅安置房或区级国有企业批量收购的预售、现售住宅商品房。
(一)选房方式
购买政府统筹房的不限面积档次,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尚未使用完毕前不限套数、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内先选先得,统筹选房过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
(二)获取资格
房票使用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选房时间前缴纳保证金以获取选房资格。保证金每份2万元,一份保证金享受一套选房资格。房票使用人最多可缴纳的保证金份数根据其票面金额达到对应批次统筹安置房中最低房源价值的倍数向上取整确定。未在对应批次统筹安置中成功选定房源的,相应的保证金在对应批次统筹安置选房结束后予以退还。
(三)选定签约
选定政府统筹房后,房票使用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相应保证金待购房合同签订后予以退还。
(四)房源价格
统筹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具体房源信息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布为准。
(五)额外补贴
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房票使用人购买政府统筹房(区级国有企业批量收购的预售、现售住宅商品房除外)可给予额外补贴。补贴上限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建筑面积15平方米确定。
购买政府统筹房时,票面金额先行抵用购房款,不足时再凭额外补贴抵用购房款。房票有效期届满额外补贴仍未使用的部分到期失效。
七、其他规定
(一)参照执行
因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涉及的权益金额、政府统筹房额外补贴等按如下规定执行:
1.权益金额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规定的标准按照本细则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
2.原房屋属住宅的,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购买政府统筹住宅安置房的,额外补贴上限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征地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建筑面积10平方米确定。
(二)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5日起在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签约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