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研考温馨提示(七) 遵纪守法诚信考试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本周末如期开考,在此就诚信应考温馨提示如下:
增强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立身处世之本,同时也是广大考生应有的基本素质。考试不仅仅是对平常学习的检验,也是对道德品格的考验。诚信考试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广大考生要自觉抵制任何涉考不诚信行为。
遵守考规考纪
广大考生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及特别提醒,严格按照要求准备考试证件、备齐规定考试文具,提前到达考点。进入考场主动接受身份核验和安检等,自觉上交手机、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考试过程中,认真答题,不左顾右盼,不抄袭。考试结束后,请认真检查,切勿将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谨防上当受骗
在研究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出售、使用作弊器材,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都将触及刑法。广大考生要擦亮眼睛,切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和各种团伙及个人“助考”的蛊惑,谨防上当受骗,更要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作弊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切勿以身试法,抱憾终生。
弘扬诚信正义
考生如在考试期间发现违规违法等行为,可向省考试院提供有效线索,举报电话0551-63609561。
祝广大考生都能以最好的状态去迎接考试,发挥自己的实力,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节选)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节选)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