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
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
居住证失效补签或变更居住地址签注,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核查申请人居住情况。核查结果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注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不予签注。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
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原证。换领、补领新证时,受理部门应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申请人应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津公民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来津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天津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回,无法收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宣布注销。居住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通报全市各用证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收回的居住证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定期集中统一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