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六、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以及大型商场、超市、酒店、餐厅、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三)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不受前款限制。
七、县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等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做好本辖区内的狂犬病等与犬只有关的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协助做好犬只免疫、登记等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调解在本辖区内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十、养犬人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妥善处置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超出限养数量、养犬人又愿意继续饲养的,养犬人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办理犬只登记,可以继续饲养。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违反本通告及《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县公安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