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5、申请奖励
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
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奖励申请2个工作日内报本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作出奖励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决定给予奖励的,应当同时告知奖励领取时间和领取方式;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采取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当场奖励。
6、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当在奖励决定书载明的领取期间内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奖励决定书。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和奖励决定书。
领取方式:
举报人可以现场领取奖金,
也可以要求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将奖金汇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