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重庆违章新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
第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三)不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本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五)利用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第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十七条 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二)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除外;
(四)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五)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本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七)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上下车的。
第十八条 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行人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三)行人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五)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六)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七)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八)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
(九)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十)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一)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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