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常州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申请人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受理点将录取人员档案送交相关学校保管,未录取人员档案由各地中心小学保管,保管期为3年,过期档案由中心小学予以销毁。
第三章资料审核
第十六条 区积分办对各地录入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退回各镇(街道)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对材料补充完善后进行重新提交,区积分办对初审通过的资料流转至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区积分办流转的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八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积分及核查
第十九条 区积分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并分镇按校对申请人所得积分进行排名和公示。对选择填报提前录取的公办学校和普通公办学校两个志愿的申请人,提前录取的公办学校优先排名录取,未被录取的再进行普通公办学校的排名录取,填报的普通公办学校录取时与所填报该学校的申请人按分数排名录取。对填报统筹学校的申请人,其子女未被居住地公办学校录取的,在统筹学校所在地的申请人之后按分数排名录取。申请人积分满20分取得排名资格。
第二十条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暂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录取公示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由区积分办核实后予以顺延。申报小学、初中积分入学的申请人,如填报了统筹志愿并已被统筹学校录取,不得参加顺延。顺延只适用于填报了一所公办学校志愿且未被录取的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档案编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http://wj.changzhou.gov.cn/)查询个人积分。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提交申请的各镇(街道)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复核要求,也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积分办举报或投诉。区积分办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由区积分办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各受理点从4月11日至6月20日为积分材料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首次申请;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受理点受理申请人的补充材料,7月1日起,不再修改提前录取的公办学校志愿、不再接受任何材料。各受理点在法定假日按规定正常休息,不受理材料。对申请人数多、工作量大的受理点,应安排工作人员在法定假日加班,方便申请人递交材料。
第二十三条 7月6日至7月9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提前录取的公办学校和普通公办学校积分情况;7月12日由区积分办公示提前录取的公办学校和普通公办学校的录取学位;7月13日至7月14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提前录取的公办学校录取人员名单;7月17日至7月18日,提前录取的公办学校录取人员到各受理点领取《入学准入卡》;7月19日,由区积分办对放弃提前录取的公办学校的学位进行顺延录取;7月22日前(含)申请人可修改普通公办学校志愿;7月24日至7月25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普通公办学校录取人员名单;7月26日至7月27日,普通公办学校录取人员到各受理点领取《入学准入卡》;7月28日至7月29日,申请人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名手续;7月30日至7月31日,由区积分办对放弃普通公办学校的学位进行顺延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7月9日前,申请人、受理点工作人员发现评分错误的,可向区积分办申请纠错,逾期区积分办不再受理。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