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三)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及成员综合量化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禁放办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的,经查证核实后,视情况给予500元至30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2320506。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7月4日实施的《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烟花爆竹禁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