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南宁限时限量重新开放经济适用房购买意向报名及选房通告
(二)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家庭,主申请人关注“南宁住建”或“邕有家”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并登录账号,在意向报名规定时间内报名,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
1.主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户籍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件(正反面)、婚姻状况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单身(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单身人员婚姻状况声明》,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并签字后上传。
2.正在享受租赁型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书面承诺(详见附件3)。
如申请人对报名系统操作不熟练,可前往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工作人员指导操作。
注:申请人线上报名后,三个工作日内,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成年)持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报名时选择的(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详见附件4)。未签署授权书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条件
(一)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2.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2.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3.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4.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5.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6.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优先购买条件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请符合《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优先购买条件的家庭,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线上或直接到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一楼住房保障服务大厅)提交相关材料。
八、报名户型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60㎡的经济适用住房。故:
1.威宁世纪花城二居室(建筑面积在60㎡以下):单人户家庭及2人以上家庭户均可申报;
2.威宁世纪花城三居室及昌泰清华园二居室(建筑面积在60㎡以上):仅2人(含)以上家庭户可申报。
每个家庭只能选择一个小区的一种户型,选定后需变更小区或户型的,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在意向报名规定时间内直接到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一楼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