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6-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三)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有关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四)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签署查询授权委托书,授权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五)本规定所称“单身”人员,是指无配偶无子女人员。
(六)申请公租房保障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法律责任
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公租房保障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市住建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退回公租房,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建局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沧州市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公租房保障个人诚信承诺书
3.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信息查询授权书
4.沧州市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