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神话缔造者还是中国第一大骗子?(7)
南德集团从卫星业务开始,各项业务的投资都达到数亿元,南德集团资金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为了保证业务顺利进行,必须要有不间断的资本支持。受到国内环境的限制,牟其中将目光投向国外。1995年,经妻子夏宗琼介绍,牟其中认识了澳大利亚集团代表何君。何君为了能通过南德联合开发俄罗斯的卫星业务,表示愿意利用与中国的长期进出口业务关系帮助南德集团“吸取国外资金”,方式是通过开立远期信用证,贴现后获得资金,然后借款给南德使用。
1995年8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由于公司与中国大陆有长期的贸易往来,所以协议规定由公司帮助南德集团进口产品,具体方式是在湖北省找一家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协议还规定,公司在提供信用证担保的情况下,由这家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南德集团支付具体手续费。之后,双方协议正式生效,何君找来境外的香港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由他提供各种所需要的单据以及贴现和汇款。1995年8月14日,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开出第一张信用证,随着之后信用证的陆续开立,南德集团的资金问题慢慢得到解决。
但不久之后,何君因故单方面撤出了公司的担保,又私下以南德集团的名义要求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贵阳交行于1995年9月20日开出第一张数目为1 040万美元的见证书。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牟其中发现了漏洞,贵阳交行补签了一系列协议。
补签的一系列协议虽然使卫星业务尽快回到了正常运营的轨道上来,但是也因此使南德集团资金来源由国外转到了国内银行。同时,公安机关发现湖北中行信用证项下垫付的资金大量来自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申请,认为情况异常,于是展开了对湖北轻工的调查,轻工则紧急通知南德集团补签与轻工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于是牟其中与各方迅速补签了有关协议,并到湖北中行写下还款承诺书,保证按时还款。
20世纪末,亚洲金融风暴席卷我国,我国为此展开“外汇严打”活动。湖北中行在垫资未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将南德集团、湖北轻工和贵阳交行告上法庭。1999年元月7日,牟其中和夏宗伟在北京街头被拘捕。案件初期被认定为民事案件,后被认定为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为:南德集团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手段,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获取总金额美元,造成湖北中行实际损失美元,折合人民币元。被告人牟其中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牟其中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牟其中于2000年9月1日到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牟其中虽已在监狱服刑,但他本人及包括生活秘书夏宗伟在内的很多南德员工都坚持老总牟其中是冤枉的,即便牟其中有罪,也不至于要终身监禁。为此,60多岁的牟其中一年都在配合着狱外的夏宗伟进行积极上诉,试图通过正当渠道推动案件的重审,但十年未果。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对牟其中案的判决结果表示了不同意见。
2003年春节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就“牟其中案”专门举行法律专家论证会。参加这次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多是业界权威人士,其中包括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等高级专家。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书》:“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不外乎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受托的付款人四种,他们都是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于信用证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则不能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本案中,信用证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是开证申请人湖北轻工、开证行湖北中行和受益人香港东泽公司;而南德集团并不具有进出口货物的经营许可证,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由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来代理。而且,根据中国银行的规定,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也必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所以,南德集团充其量只是外贸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融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却并非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从信用证的运作实务角度讲,被告单位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人并不能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