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决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链条管理机制,事前要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事中要强化全面预算、逐级授权、项目跟踪、风险监测、资产监管和资金管控,实施决策、执行、监测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防范境外投资廉洁风险;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实施追踪问效。对于发生损失的项目要依法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
三、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准确实施会计核算,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八)金融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来源可靠,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不得混用科目,不得虚列、隐瞒、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得虚增、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不得虚增或虚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通过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隐匿风险,不得通过设计实施复杂交易等方式实现特定会计意图以规避监管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九)金融企业要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为其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金融企业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落实对股东负责机制、畅通报告路径、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为保障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金融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定期轮换制度,按规定聘用年限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金融企业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委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具体事宜按照独立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金融企业内部与财务报表编制职能无关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如金融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由内部与财务报表编制职能无关的部门或机构负责落实办理,确保外部审计独立性。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授权金融企业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可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标准应当突出质量因素,不以报价水平为决定因素,对于低价竞争、恶意压标压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评标和计算平均报价时予以剔除。审计费用要根据市场公允水平、同业轮换普遍情况变化、审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效维护所有者权益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金融治理规范有序。引导本级所属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落实出资人监督机制。国有股权董事要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操作指引规范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效发挥“参与决策、把握流程、执行监督、信息枢纽”作用,做到忠实勤勉,更好发挥对金融企业和管理层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