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夜,睢宁县小孩石某元因气管内有异物,被家人送到睢宁县人民医院。由睢宁县急救医疗站转诊至徐州新康医院治疗,于4月3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徐州市委、市政府、睢宁县委、县政府对此事件深感痛心,成立了由市、县纪委、卫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医学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患儿的诊疗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经查,睢宁县人民医院于4月29日20时10分收治患儿石某元(男,1岁5月,其姑姑石某叶送院)。他姑姑说,孩子误吞异物,家人从他嘴里掏出半个带壳的南瓜子。经过询问病史、肺部听诊等检查,医生初步判断是气管异物,并给孩子做了吸氧、持续监测脉搏氧等急救措施。睢宁县人民医院考虑到自身治疗能力不足,于当晚21时许出具转诊单,通知患儿亲属尽快转诊。由于孩子的父母不在现场,其姑姑和奶奶未能同意转诊。1点45分,孩子家长赶到医院。2时许,接诊医生向孩子父亲说明病情后,处理其他病例。其间,他在23时55分、30日0时整、1时04分、1时07分、1时19分和1时23分多次打电话给孩子的父亲,催促其转院。睢宁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于29日22时02分联系徐州新康医院总值班室关于患儿转院事宜。30日1点08分,孩子母亲拨打了120。1时22分,睢宁县急救医疗站120救护车赶到县人民医院,2时30分到达徐州新康医院急诊室。值班医生完善检查,开通静脉通道,给氧,心电监护治疗,CT,血常规等辅助检查。3时47分,患儿突发呼吸暂停,医院立即实施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并组织专家会诊。4时56分,孩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显示,睢宁县人民医院在没有核酸检测结果报告的情况下,对患儿进行了紧急救治,并及时出具了转诊单。同时,4月29日20时22分,对患儿及其姑姑进行了核酸样本采集。在治疗、会诊、转诊过程中,睢宁县人民医院和徐州新康医院均未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结果。
调查发现,睢宁县人民医院在对患儿石某元诊疗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与亲属沟通不够,未告知患儿病情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在转诊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连接不充分,未能充分告知接收医院儿童的详细病情。
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徐州市卫健委对睢宁县人民医院给予警告,暂停主治医生郑某祥执业,并作进一步调查。责成睢宁县人民医院全面开展内部整改。
2.睢宁县委给予县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王延龙党内警告处分,免去睢宁县人民医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涛党内外职务。
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对睢宁县人民医院进行降职处理。
针对此次事件,徐州市和睢宁县将吸取深刻教训,认真总结反思,坚决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徐州和遂宁联合调查组
2022年5月5日
选稿:李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