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延误救治酷刑“生命热线”专家:亟待建立信息共享急救机制
□记者赵红旗
“没想到会耽误两个小时。如果急救及时,孩子很有可能活下来,这太让人难过了。”“生命危在旦夕,以后还会有类似的问题吗?”……近日,“郑州‘120’延误救治女大学生”事件成为河南郑州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人们在对因病去世的女大学生彭某君深表同情的同时,呼吁构建更加规范、高效、便捷的急救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6月3日,彭某军父亲在微博中发帖称,女儿在河南大学读大三。5月17日,她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拨打“120”求助。但由于地址不清楚,“120”表示无法派车。女儿的室友发现她在宿舍不省人事。再次拨打“120”后,救护车赶到学校将女儿送往医院。此时距离女儿拨打“120”已经过去了大约两个小时。
之后,彭某军死亡前曾与“120”接线员在一起约8分钟的total recall被上传至网上,迅速引起热议。录音显示,通话前半段,彭某军呼吸急促,说话声音低沉,“120”接线员多次确认她的位置;通话后半段,彭某军说话困难,难以直接回复接线员的问题,泪流满面。接线员说没有明确位置不能派车。
6月3日晚,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布通报称: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已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情况。6月6日深夜,郑州发布“120”延误救治事件调查问责报告,确认这起事件存在三方面问题:对急诊患者病情判断失误、应对复杂问题能力不足、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执行不力。追究5名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彭某军的离世表示沉痛哀悼,向死者家属表示诚挚慰问,向家属和社会真诚道歉,全力配合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这件事的教训太深刻了!”郑州市医疗急救系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该系统正在查漏补缺,通过提高院前急救水平,可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规定都有,但执行上有偏差。”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早在2013年,郑州就出台了一部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紧急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在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中心(站)接到紧急医疗救援组织的调度指令后,应在4分钟内派出急救医疗车辆和急救人员。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将受理的应急信息至少保存2年。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和复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120”紧急医疗救援纳入本市急救联动系统,共享“110”、“119”等急救信息。
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急救中心(站)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后,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迅速调派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而拒绝、推诿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急救中心(站)的通信系统应当具有系统集成、救护车位置跟踪、显示呼叫号码和位置、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信等功能。
“对于急诊病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当患者说不清具体位置时,‘120’要积极配合其他科室共享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知情人说。
“‘120’急救中心在民事活动中与患者是平等的关系。鉴于其公益性质,患者拨打急救电话时,构成要约,急救中心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接受采访的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120”接到急救电话后未能及时前往抢救,违背了其对社会的承诺,造成了延误救治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院前急救医疗纠纷最易发生争议的阶段是现场急救阶段。
2017年4月7日16时41分,一孕妇突发脑溢血。她在10分钟内三次拨打“120”,但没有救护车赶到救援。她被别人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0”急救中心分别于17时10分和16时回电,但未派车前往事发地。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回电后30分钟,明显耽误了孕妇和孕妇胎儿宝贵的院前抢救时间,认定急救中心对患者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余元。
2015年6月9日13时16分,一女子在家中突然失去意识,呼吸困难。她的家人拨打了8次“120”。急救人员13: 42出诊,13: 49到达现场时,患者已经死亡。法院认定急救中心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慰问金共计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