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不能让机构检查成为公共卫生领域的“裂缝”。
评论员吴迪
《工人日报》(2022年06月14日05版)
当体检可以随意揉捏和打扮,不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含金量,无疑会侵蚀公众对体检制度的信任,一定程度上扰乱就业公平、公共健康等领域的秩序。“在职体检有烦恼,专业在职体检有妙招”.....据《半月谈》6月10日报道,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了不少在职体检中介的软广告,涵盖入学、在职等各类体检项目,价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声称,他们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支机构,有非常成熟的经验和途径,为有体检需求的客户提供与他们身体特征相匹配的“枪手”来完成体检,确保“一路绿灯”。
代,即“枪手”代替当事人完成体检。现在升学、参军、考驾照、考公等都要体检。,尤其是入职体检成为一些地方代替体检的“重灾区”。有些人是因为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是因为担心自己会因为生病而失去升学或者入职的机会,才找人照顾的。一些单位为了在招聘或入职时将部分求职者排除在外,擅自扩大体检范围,提高标准,强制求职者进行传染病筛查,甚至要求检查一些与职位无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项目。一些中介机构兜售焦虑,夸大身体素质在求职中的作用,甚至忽悠一些没有健康问题的人去找“身体更好”的人,以增加胜算。此外,一些医院和体检机构存在管理漏洞,体检未经核实就走过场,为替考提供了可乘之机。
“大病小病,可以代检处理”“所有医院都很熟悉”“100%成功”之类的说辞,被检验机构吹得天花乱坠。然而,当体检可以随意揉捏和打扮时,它将不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含金量,这无疑会侵蚀公众对体检制度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就业公平和公共健康等领域的秩序。
实质上,起诉是欺骗,是欺骗,甚至是法律风险。比如求职者隐瞒疾病,通过替考获得就业机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未痊愈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未痊愈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禁止从事的传播该传染病的工作。”“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蔓延,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用人单位强制要求乙肝五项检查是代孕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工作人员为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检验中介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还涉嫌触犯刑法中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身份证件罪;招募“枪手”的行为也涉嫌诈骗和非法经营。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部分,呼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比如,很多相关犯罪的认定前提条件是“造成危害”和“情节严重”,但如何界定却众说纷纭。如果没有伤害,代检等行为会被轻轻放下。中介和“枪手”的责任主体不明,医疗机构如果发现存在替代检查,无权处罚或起诉。对于无视法律规定,仍然歧视某些传染病携带者就业的用人单位,法律应该采取更强硬的立场,同时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和包容那些传染病携带者的求职、升学等现实问题。
对于众多受困于就业歧视、无奈寻找“枪手”代查的求职者,应倾听他们平等就业、保护劳动权益的诉求,畅通维权渠道,完善和落实促进公平就业的法律政策,为代查扫清生存土壤。
不能让代孕体检成为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个“裂缝”。希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升级,斩断灰色产检链条。同时,努力构建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确保体检回归本质,诚信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