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叶某某、叶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叶某某夫妇、被告人叶某某长期在上海经营拉面。2022年3月30日,三被告人违反上海市防疫控制措施,驾车将两个女儿送回西宁。3名被告人于4月1日到达西宁后,违反西宁市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规定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擅自外出购物,到某饭店聚餐,到马父母家与亲友聚会。向后社区报告时,隐瞒在上海、青岛居住史和与抗原检测异常人员密切接触史。
第二天,马等5人核酸检测呈阳性。均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疫情扩散,造成124人感染(其中重症2例,普通2例,轻症55例,无症状65例)。现在都已经治好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叶某某、叶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西宁蔓延,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其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法庭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法庭辩论。三名被告均表示认罪,并认罪。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和三名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依法当庭宣判。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作者: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