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疫情防控指南》。零售企业销售“四类药品”(解热、镇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的药品)的,应当在销售前通过“北京药通”平台登记购买人员信息,不得拖延、隐瞒、遗漏、错报。对于封控区所在区域,要进行升级管理,要求购买者先进行新冠肺炎抗原检测。只有当结果为阴性时,他们才能出售“四种药物”。
零售药品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四类药品”目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四类药品”目录、新冠肺炎11种症状及附近医疗机构地址提示。
指引全文一是企业要监督相关场所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闸机检查人员扫码检查和量体温。人体温≥37.3℃或健康宝处于弹出状态的,企业应引导相关人员到医疗机构(设有发热门诊和诊室)就医,并及时向当地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企业要配备红外测温设备,在大门岗设置测温检查区,保证进入的每个人都能规范的量体温、扫码、戴口罩,体温正常,北京健康宝状态“无异常”,持有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进入的人应与他人保持1m以上的距离,尽量使用非现金、非接触式支付方式。
第三,企业要有能力为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人提供服务。可采取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查健康码、出示符合要求的核酸阴性证明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指导工作。
四、企业应设立防疫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并持续关注疫情防控的动态变化,根据市疫情防控机构和药品监督、疾病控制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南,搞好内部培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
五、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监测报告制度。做好员工健康档案的管理,准确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如果员工出现与新冠肺炎相关的症状,应要求其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及时核查来自本市确诊病例地区或其行程有时与中国报告病例的行程重合的雇员和共同居住者。一旦发现,应根据相关要求迅速果断实施控制措施。
不及物动词企业应保持营业场所通风。以开窗自然通风为主。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打开排气扇等排风设备,增强室内空空气流通。采用集中空通风系统的,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空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南》的要求进行运行管理。
七、企业应做好预防性消毒的常态化工作,对公共区域(如门把手、收银台、开关、自动扶梯、扶手等)进行预防性消毒。).给地面、墙壁等消毒。必要时。每天清洗消毒不少于3次,对重点部位做好消毒记录。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为顾客提供卫生湿巾、消毒凝胶、消毒酒精等防护用品。
八、企业应根据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设置符合实际的客户接待处,并在门口区域公示,原则上每平方米不少于1人,严格控制人流密度,防止人员聚集。对于位于密封控制区的企业,进入经营场所的人数不得超过最高客户接待量的50%。
九、员工应遵守防疫和卫生制度。原则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员工应按要求完成新冠肺炎疫苗全程接种,其他岗位人员应“接受全部服务”。48小时内无核酸阴性证明不允许工作。雇佣期间需要佩戴口罩,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员工要佩戴N95(或KN95)口罩。
十、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有关通知制定本企业的“四类药品”目录,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四类药品”目录、新冠肺炎11种症状及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门诊)的地址。
十一、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四类药品”,应当在销售前通过“北京药品通”平台登记进货人员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和错报。对于封控区所在区域,要进行升级管理,要求购买者先进行新冠肺炎抗原检测。只有当结果为阴性时,他们才能出售“四种药物”。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将所有从业人员纳入市场防疫从业人员台账管理系统,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核酸检测频率动态调整要求,及时更新、动态维护人员台账,开展重点人群常态化监测和预警。
十三、企业应妥善处理测温、扫码、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公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