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邵萌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指导意见》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统一规范将坚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刘娟指出,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来看保障较好。
刘娟表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性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