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打老幼事件,大家在道德层面,或谴责打人者的鲁莽,或谴责熊孩子该打。这样这个事件就没能告诉大家,遭遇此情况的时候,如何正确处理,怎样获得公正。错误思维酿成悲剧。受害者也成了施暴者。
首先说打人的,可以判别为恶意伤害但没造成恶果(罪也不轻)。这里的依据是:一打人者是入室殴打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入室”两个字,就加重情节。而且入室的人数多也算是预谋。打人者说是冲动殴打。但单从视频资料来看,打人者进屋就直接问责,没有沟通过程和言语冲突情况下,在幼儿无准备心里的情况下,(幼儿也没有说话)重击,说明行为是预先设定。所以说构成主观故意。如果室内不是老弱,而是八个大汉,打人者会殴打幼童吗?所以事先打人者早在入室之前就有殴打设想,在机会成熟实施。这就是主观故意。二 打人者的身份为医生,他对一个五岁幼童受重击仰面倒地可能造成的伤害是有预判的。一般会知道仰面失控造成的损伤严重。而一个五岁儿童没有行为能力,无法知道自己情况,就算颅内损伤或脾脏破裂,也会马上起来,数小时后才会出现症状。而打人者是特别清楚知道这一常识的。在幼儿倒地的一刻,没有及时查看,而是大声斥责,还和老人打斗,已经具备了主观恶意伤害的企图。所以就这两点足够证据说明打人者是蓄意入室滋事殴打弱势群体。法律是人性最低底线,什么理由都不能突破“人性”两字,如果丧失人性哪怕是瞬间也要严惩。这是保证人类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
那对于熊孩子就不知道怎样问责了吗?不是,同样有很好的法律处理方式。
首先,两幼儿在幼儿园出事,应该承担重责的不是监护人。而是幼儿园。幼儿无承担行为责任能力,而幼儿家长也没有在事发现场,没有监护失误的责任。事发地是幼儿园,在幼儿园的时间里 幼儿的行为负责人就是幼儿园,家长送幼儿入园,就视作把监护权交付了。而没有尽到责任使幼儿受伤或伤害别人了,幼儿园都是全责。当事人可以通过沟通或法律要求幼儿园赔偿和道歉。此时过失方不是一方幼童的家长。而幼儿因为争抢玩具打仗,属于幼儿园没能安全有责看护。责任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家长转责给另一幼儿监护人的行为是法盲。虽然监护人有道歉的必要,但这确实是道德问题,不是必要承担。双方家长如果都有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幼儿园赔偿。幼儿是无行为能力人。就如同疯子从疯人院出来打了你,不能告他伤害,家属也没有赔偿义务。你只能告疯人院监护不利,赔偿你。
懂法比守法还重要。不懂就无法遵守。此案中的打人者,如果懂法,就应该明白被打孩子多无辜,而监护人也是无责的。他个人主观按自己的好恶过激行为一定会得严惩。而且把舆论扩大影响恶略都会加重量刑。
也想给狭隘思维的人一个正确思维,不是有道理就可以没理智,道理的实用是有范围条件的。方向错了,不但得不到公正,一定是一地鸡毛。
打人者最好的做法,诚恳致歉,求得谅解,积极赔偿,化解积怨。拿起正确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孩子的权利。儿童入幼儿园后就说明幼儿园有百分百的监护责任,孩子在此受伤都要得到赔偿和道歉。而不是得到幼儿园的推辞和借口,把责任推给一个五岁幼儿和他的家庭。如果幼儿园觉得无能力看护此儿童可以拒绝入园,不可以以此儿童如何行为为借口推脱责任。提示幼儿家长,在遇到自己孩子受到伤害的时候,一定要理性思考,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希望入室殴打幼儿事件,能告诉大家正确的思维和处理事情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