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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许可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影响评价文件及批文中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生产、同步使用。
现有污染企业应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设立的排污企业,应当在开工生产或者实际排放污染物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办理排污登记。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有关手续。
(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实施
1.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并保证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谎言。
2.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必须按照许可证批准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法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计划。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当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落实,包括以下几点:
(一)排污企业应当安装或者使用监控设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按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排污特征,按排污口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3年记录应扫描并转换为电子档案。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与排污有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记录原因及采取的措施;③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超标的,应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④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载的其他信息。(三)排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和频度要求,编制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四)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及时、真实地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并规定时间内审批。(六)排污企业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放许可证。(七)排污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到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局申请补发。挂失单在信息平台出具;排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同时退回损毁的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