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期间,王安石推行变法,其中主要举措之一就是施行保甲制。保甲制的主要功能是:一是便于清查户口;二是为了谋求基层社会治安和互相救助;三是建立民兵组织,为军队准备后备力量。采取这种措施,村民平时可以自保,战时可以保国。此外,还可以节省财政开支,减轻国家负担。(陆益龙著:《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第一版,87-88页)
在户籍管理体制方面,元代实行了村社制。村社以家和村为基本单位,一般50家或100家构成一个集团,设一社长负责,不像保甲一样严密;另一方面,村社的功能也不同于保甲,其主要目的在于劝课农桑,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出于治安保卫需要。(陆益龙著:《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第一版,90页)
明代在户籍管理方面,在全国推行“户帖”制。“户帖”相对于今天我们所说的户口簿,“户籍”相对于户口簿的存根,存放于户部。“户帖”发给各户,各户的籍和帖都加以编号,以便核查。另外,明朝还下令各郡县编制赋役“黄册”,便于征调赋役。同时,在基层管理体制上,明朝在全国建立里甲制,里甲的主要职责是催征钱粮,管理民间事务。另外,在明朝,还规定,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有“路引”,也就是一种离乡外出的证明。由此可见,明代对人口流动管理十分严密,农民流动难度很大,只能安土乐耕,向政府纳赋税,服兵役。(陆益龙著:《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第一版,92页)
清朝在户籍管理方面,比明代要宽松一些。主要是税赋与人丁没有直接关系,尤其在康熙以后,推行“摊丁入亩”、“滋生人丁,永不家赋”的税收政策,赋税和户口之间的关系已被土地所取代,因此,人口的迁移和流动对征税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另外,政府还鼓励农民去开荒垦殖,扩大耕地面积,这样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还有一个方面是,也有利于准确清查人口,一些隐瞒人口现象会大大减少。(陆益龙著:《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第一版,94页)
清末宣统三年三月,民政部编订了《户籍法》。《户籍法》主要内容是关于户口及其变动事项的合法登记程序及管理机关的规定。1931年、1946年,国民政府重新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但其基本精神和内容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主要是关于如何登记户口。1937年,国民党政府还颁布了《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
总之,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各朝各代都非常重视对户口的管理,这也是为了满足更好统治的需要,所以,户籍制度是不可能取消的,只能是随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其管理形式也会随生产力发展需要而不断发生变化。
解放以后,我国1951年在城市开始施行城市户口登记制度,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改变了以往的户口登记和管理规定,增加了迁入地和准迁单位的审批程序。改革开放前,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户口与权利和稀缺资源结合,形成事实上的二元等级社会,同时,户籍也变成了一种等级身份认同符号。改革开放后,国家对户籍制度不断探索改革,1980年代中期开始试行的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户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户籍制度如何改,需要根据各国国情实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应走特色之路,不能盲目照搬别国模式。这里既要考虑公平问题,还要考虑效率问题,要在公平与效率结合上实现总效应的最优化。
目前,我国在户籍制度设计方面,笔者认为,根据乡村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可考虑实行城市和小城镇两种户籍制度。目前,可以考虑将大部分农民转为小城镇户口,或整体转为小城镇户口。尤其是一些集中在县城和乡镇中心的农民,可整体转为小城镇户口。其中转为小城镇户口的,可仍然继续保留承包地。但转为城市户口的,要一律退出承包地。对能否转为城市户口,要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申请者在相应城市,应有稳定的就业,并持续就业一年以上,同时,还应有自己固定的住房(不是租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