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原文)
《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尚未结清,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贷款启动与暂停
第五条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启停机制。
(一)启动条件
1.当个贷率从95%(含)以上下降至85%(含)-95%区间并持续3个月,可启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2.当个贷率从85%(含)-95%区间下降至85%以下并持续3个月,启动全部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暂停条件
1.当个贷率从85%以下上升至85%(含)-95%区间并持续3个月,可暂停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2.当个贷率从85%(含)-95%区间上升至95%(含)以上并持续1个月,暂停全部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商转公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主借款人及其配偶,且主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其他借款人、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贷款未结清且未处于逾期状态;
(二)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商业贷款提前全部结清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八条 借款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得将其商业贷款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办理方式及流程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有带押转贷、先清后贷两种方式。
(一)带押转贷是指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已实现数据直联且已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商转公贷款资金划转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将商转公贷款资金抵冲借款人原商业贷款。
(二)先清后贷是指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未实现数据直联且未能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专用账户,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借款人须先自筹资金提前全部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与借款人约定的账户。
第十条 借款人应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要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贷款银行签章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证明;
(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税收完税证明;
(六)借款人或配偶I类银行卡。
第十一条 借款人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全部结清贷款。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三)公积金中心根据《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并由借款人填写《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