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原文)
(四)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办理贷款签约及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五)公积金中心在确认担保落实后,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
(六)借款人应在公积金中心贷款发放当日至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全部结清和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七)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在公积金中心贷款发放当日办理原商业贷款全部结清手续,并于10日内完成抵押权注销登记。
(八)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后,应通过商业贷款联网信息、不动产登记系统核验原商业贷款结清以及抵押权注销情况。
(九)如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再减去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差额超过1万元的,借款人应在贷款签约前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偿还差额部分。借款人持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还款凭证至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签约。
(十)如借款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至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全部结清手续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商转公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先清后贷方式办理的, 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持相关要件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告知借款人先自筹资金提前全部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并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三)借款人持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与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签约及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在贷款签约前应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核验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情况。
(四)公积金中心在确认担保落实后,发放商转公贷款至与借款人约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住房抵押价值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适时发布已实现数据直联并提供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名单以及商转公贷款启动、暂停相关公告。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五条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按照贷款受理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保留至千元。借款人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额度,保留至千元。
第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本规定据实提供商转公贷款证明材料、填报相关信息。若虚构事实、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