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十条 根据专业类别,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设课程分为器乐类、声乐类、舞蹈类、戏曲戏剧类、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申请开办包含上述类别课程的培训机构,应分别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器乐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器乐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器乐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括器乐类一对一培训、集体班培训等,应开设视唱练耳与乐理等基础课程。
第十二条 声乐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声乐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声乐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括声乐类一对一课程、音乐启蒙班、合唱班、美声演唱、民族歌曲演唱等基础课程;
朗诵、播音主持、编导等专业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参照声乐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舞蹈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舞蹈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舞蹈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括基本形体训练、古典舞、芭蕾舞、民族舞、现代舞、爵士舞、街舞等基础课程。
第十四条 戏曲戏剧类(含戏曲曲艺、戏剧等)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戏曲戏剧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戏曲戏剧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地方剧种及非遗文化方向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限制;
(四)戏曲戏剧类培训课程设置包括唱念功及表演基本功、基功及做打功、群体表演等基础课程;
(五)安全教学管理方面,除培训场地基本设施外,教授基功及做打功课程,需配备相应安全护垫,教授高难度动作还应配备相应安全协助人员协助教学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美术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美术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括素描、写生、书法等基础课程。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训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管理人员,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