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地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该账户需与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分,不得对该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条 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的,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其设置标准。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制定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内容与本设置标准不同的,以本件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