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积金租房提取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1.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前12个月未曾办理过除租房提取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3.职工首次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需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房屋租赁满6个月以上。
4.除首次外,以后每隔6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申报材料: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4.如申请人为单身,提取时需在面签的承诺书中进行承诺;
5.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职工的结婚信息的,柜面申请无需提供“结婚证”,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职工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6.在闽侯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工作单位所在地在高新区,提供高新区的查房证明;
7.若职工家庭曾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并申请了购房提取,后期将该套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出售过户给他人,再次处于名下无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状态的,请提供购房地、缴存地的查房证明;
8.缴存职工本人应提供一张本人名下一类储蓄卡,以便资金转账;
9.缴存职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另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0.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另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申请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提供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大陆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3.已婚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单身者提供本人的无房证明。
办理地址:
>>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在五城区及长乐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200元;职工在六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000元;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按照当期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2.职工首次申请提取时,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6个月的租金;
3.除首次外,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实际间隔月份的租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