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普通门诊转诊制度。因病情需要,参保人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相关联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再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如参保人选定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所在镇街未设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参保人在非选定的本市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和抢救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按普通门诊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04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整至个位数。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制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费和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相关政策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另行制定。
(二)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
1.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医疗机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作为其费用结算机构。在选定的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与其认定的特定病种诊治相关的医保费用,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
3.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标准执行。参保人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4.参保人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限额高的一种为准。
5.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就医选点等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6.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
(三)原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种并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四)参保人因病在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使用国家规定谈判抗癌药的,统一在门诊特定病种结算。
同一单门诊医疗费用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等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异地急诊就医的参保人,异地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费用的50%按规定予以报销,其余5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且不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二)参保人符合转诊条件但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保费用的50%按规定予以报销,其余5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且不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三)参保人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从职工医疗保险转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门诊就医或出院日期上月参保险种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享受待遇,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参保险种转换时,同一医保年度内已累计的个人自付费用连续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扣减同一医保年度内原险种已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