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指南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或澳门的内地居民,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併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请,并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满一年,(「海外」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以外的地区),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国护照申请根据本计划在香港居留。就循本计划进入香港的目的而言,上述海外中国公民并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证」及相关的赴港签注。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係”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係。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係、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係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係。这些关係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係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係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係须于由缔结关係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係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係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延长逗留期限:
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及其受养人根据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其居港期受逗留期限的限制。如他们有意继续在香港居留,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个星期内前提出延期逗留申请。延期逗留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应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6楼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 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首2 4个月逗留期限接近届满时申请延期逗留,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在本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业务。为符合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的资格,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
已于香港定居;及对香港有所贡献,例如担任相当于学位程度、专家水平或高级的支薪职位,或于香港建立具合理规模的业务。延期逗留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一般会获准在港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须提交有关的入息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有需要延期逗留,申请人须证明可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
根据本计划核准来港人士及/或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7年后,可依香港法例申请香港居留权。有关香港居留权的详细资料,可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小册子,或透过查询热线(852) 2824 6111、传真(852) 2877 7711或电邮enquiry@immd.gov.hk向入境处查询。
有关延长逗留期限详情可按此。